如E綜合意外保險計劃
本簡介僅供參考,具體內容以《國壽福終身壽險(至尊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國壽福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至尊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國壽福豁免保險費疾病保險(至尊版)利益條款》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保險基本條款》規定為準。
國壽福(至尊版)保險組合計劃能給您帶來什么?
病種升級保百病,保障更全性價高
中國人壽在既往豐富經驗的基礎上,全新推出承保病種更廣泛的疾病保障類產品,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病種合計110種,保障范圍更廣、涵蓋病種更全、性價比更高。
重特分開多賠付,確診即付更安心
符合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可以獲得20%基本保額的特定疾病保險金及100%基本保額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其中特定疾病保險金賠付不影響重大疾病保險金賠付。特定疾病及重大疾病確診即可賠付,為您輕松解決治療所需的應急金,以解燃眉之急,體現商業保險獨特優勢。
豁免加強顯關愛,年金轉換享權益
符合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被保險人確診特定疾病(30種),將獲得20%基本保額賠付,并免除確診特定疾病之日起的主合同后期應繳未繳保費,被保險人仍享100%基本保額的重疾保障。受益人領取身故保險金時,可選擇一次領取或者將身故保險金全部或部分轉換年金領取。貼心設計彰顯人文關懷。
保險責任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合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責任
在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但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金額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附加合同繼續有效。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與主合同的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并以一次為限。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遺傳性疾病(不包括嚴重腎髓質囊性病、肝豆狀核變性(Wilson病)、脊髓小腦變性癥和中度肌營養不良癥),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門格綜合征)、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附加合同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附加合同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
保險責任
在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退還附加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被保險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特定疾病確診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認可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每個保單年度的各保險費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認可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當期應付保險費。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擔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附加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九、遺傳性疾病(不包括中度肌營養不良癥),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
本簡介僅供參考,具體內容以《國壽福終身壽險(至尊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國壽福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至尊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國壽福豁免保險費疾病保險(至尊版)利益條款》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保險基本條款》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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