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E綜合意外保險計劃
本簡介僅供參考,具體內容以《國壽福瑞安康年金保險(分紅型)(尊享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尊享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福瑞安康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尊享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福瑞安康豁免保險費疾病保險(尊享版)利益條款》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保險基本條款》規定為準。
您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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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種重疾 保障全面:
涵蓋100種重大疾病保障,呵護更全面,重大疾病確診即可賠付3倍基本保額,保障更給力、生活更安心。
30種特疾 貼心呵護:
提供30種特定疾病保障,涵蓋眾多高發病種,享有基本保額15%的專項保障金,賠付門檻更低。若附加豁免責任,還可同時豁免在特定疾病確診日以后的各期保險費,盡顯人性關懷、貼心呵護。
年金領取 持續關愛:
合同生效滿五年后至祝壽金領取日前,年年樂享保險金額3%的生存保險金,自祝壽金開始領取日起,每年翻倍,可領取保險金額6%的祝壽金,直到84周歲,提供您一生穩定的現金流,可用于教育、旅游、零用等,提升生活品質,護航無憂人生。
滿期給付 安全可觀:
保險期滿將給付保險金額的3倍作為滿期生存保險金,資金保值增值更安全,為您安逸的退休生活錦上添花,補充養老,提升老年生活品質。
優享紅利 抵御通脹:
分享世界500強企業的經營成果,助您輕松應對通脹,收益錦上添花,享受無憂人生。
投保規則: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生存保險金
自合同生效年滿五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至合同約定的祝壽金開始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祝壽金
自合同約定的祝壽金開始領取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四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6%給付祝壽金。
三、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八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合同終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滿期保險金。
四、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
2.合同的現金價值。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5%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但給付以一次為限,本本附加合同繼續有效。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并以一次為限。本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與主合同的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并以一次為限。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遺傳性疾病(不包括嚴重腎髓質囊性病、肝豆狀核變性(Wilson病)、脊髓小腦變性癥和中度肌營養不良癥),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門格綜合征)、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終止,主合同同時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合同與主合同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本附加合同與主合同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乘以實際住院天數給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在每一保單年度內,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累計住院給付天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根據實際住院日期所在保單年度計算各自保單年度的累計住院給付天數;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累計住院給付天數以一千日為限。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因流產、分娩;
六、椎間盤突出癥(包括椎間盤膨出、椎間盤突出、椎間盤脫出、游離型椎間盤等類型);
七、被保險人的洗牙、牙齒美白、正畸、烤瓷牙、種植牙或鑲牙等牙齒保健和修復;
八、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整容或矯形手術;
九、被保險人的視力矯正手術或變性手術;
十、被保險人對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傷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殘疾的治療;
十一、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十二、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十三、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十四、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五、被保險人的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十六、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十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險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或中國境外的治療。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退還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特定疾病確診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認可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每個保單年度的各保險費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認可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當期應付保險費。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擔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九、遺傳性疾病(不包括中度肌營養不良癥),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本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
本簡介僅供參考,具體內容以《國壽福瑞安康年金保險(分紅型)(尊享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尊享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福瑞安康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尊享版)利益條款》、《國壽附加福瑞安康豁免保險費疾病保險(尊享版)利益條款》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保險基本條款》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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